法律

儿子过继给兄长,引起父子争遗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尹忠某、被告尹相某系父子关系,尹某系原告的哥哥,被告的伯父。因尹某单身无子嗣,原告便将被告过继给尹某,但被告一直由原告抚养长大,直到结婚。2007年,年过八旬的尹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后遗有老年房二间,该房临近主要交通道路、位置优越,于是原被告父子二人都想占据此房以备将来使用。

  法院认为,尹某生前居住的老房二间是尹某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尹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原告尹忠某继承。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出嗣并不等同于收养。被告尹相某是由其亲生父母抚养成人,与死者尹某间不能形成事实的收养关系,且被告尹相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尹某生前扶养较多。

  因此,被告尹相某不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