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同伴溺亡还威吓他人隐瞒,懵懂少年被判担责

  2010年10月1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13岁的刘某即本案死者与徐某(15岁)、陈某(10岁)、王某(8岁)三人结伴去河里洗澡,由于刘某不识水性,四人开始只在河中浅水区玩水,后徐某独自涉水到深水区游泳,刘某后也从浅水区涉水到徐某游泳的石岸看其游泳。这时徐某非常自信要求刘某跳到水中游泳,并保证能帮助刘某学会游泳。刘某随即跳入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恐慌之下的刘某拼命用手缠住徐某,徐某为不使自己与刘某一起沉入水中,便推开刘某独自游上岸,找来木棍准备营救刘某,此时刘某已沉入深水中,闻讯赶来的陈某、王某均不知所措,要求徐某继续施救,徐某知道已自己体力无力从深水中打捞刘某,便以刘某已经死亡为由威吓二人,要求二人不得将此事告诉他人。此后大家各自迅速离开溺水现场。当晚7时,刘某尸体被发现。2011年1月20日,刘某父母亲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与监护的义务,造成死者下河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原告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徐某邀请死者跳下水的承诺,加强了死者跳下水的欲望,特别是徐某在死者溺水施救不能后,未通知死者家属或其他成年人营救,而是要求所有在场人隐瞒死者溺水的信息,客观上耽搁了死者获得营救或打捞的时间,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