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项目经理承诺付费,法院判令公司承担

  2009年11月19日,因案外人王某起诉建设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建设公司出庭应诉。双方约定该起诉讼需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代理诉讼至案件审理终结,该公司项目经理骆某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双方盖章签署了委托书,并向法院提交。案件判决后,律师事务所曾于2010年9月下旬、12月上旬两次发函向建设公司催讨未果,于2011年1月中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给付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

  法庭上,该建设公司答辩,合同是由公司项目经理骆某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还承诺由他承担该起诉讼律师费。还向法院提供聘请律师合同,公司没有在该合同中盖章,证明骆某承诺支付该律师费。

  法院认为,依据律师事务所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公司曾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完成了案件诉讼代理事务,建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现建设公司辩称聘请律师合同上未曾加盖公司公章,诉讼系项目经理个人行为。法院以为,尽管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合同上只有项目经理签字,但建设集团公司也盖章出具内容相同的委托书递交法院,该行为是对聘请律师的合同确认。而项目经理同意承担付款义务,是项目经理向建设公司内部作出的承诺,该承诺对律师事务所没有无法律约束力,遂法院仍判决建设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