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劣质礼花弹之祸

  燃放礼花弹酿祸

  现年2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青年王双月,已由一名健康的男青年变成了一个双目失明,需人护理生活的残疾人。而给他带来如此灾祸的仅是一枚劣质礼花弹。

  王双月几年前开始出外打工,并在天津市区成了一名经营烟酒饮料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与妻子朱阳育有一子,一家人辛勤忙碌劳作,盼望着生活日益富足美好的明天。

  2009年春节前,为与家人团聚,王双月携妻带子欢喜返家。为增添节日喜庆气氛,他从当地集镇上付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高空礼花弹。农历正月初六那天,王双月满怀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在自家门前点燃高空礼花弹。但给他带来的不是高空炸响的飞舞礼花的喜悦,而是瞬间被炸伤头面部血肉模糊的悲惨场景。

  王双月当即被送往阜阳市医院住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于后被转送北京天坛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双月左额颞开颅减压后,局部脑膜鼓出,硬膜下积液,双额颅骨、双眶、鼻骨粉碎骨折,双额脑挫伤,双眼球摘除术后,眼眶内异常密度影。同年5月7日,经阜阳市公安机关鉴定,王双月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王双月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7.51万余元。

  追查礼花弹质量

  该起伤害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开始立案调查。王双月从付某商品以300元价格购买的高空礼花弹,标名系湖南省浏阳市一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A级产品,而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却出现不同级别。高空礼花弹外包装盒标注的产品级别为B级,内包装标注的级别为A级,而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级别为C级。经营该礼花弹的付某因无经营烟花爆竹许可证,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后涉案礼花弹及附件和外包装经送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论为所送样品标志及底座不符合国标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规定。

  劣质产品致损害赔偿

  王双月出院后为索赔偿,将生产、销售不合格礼花弹的浏阳市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和销售商付某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15.2万余元。

  阜阳市有关鉴定机构经对王双月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得出结论为:脑部挫裂伤,双眼球摘除构成一级伤残,左额颞顶大面积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头痛头晕伴记忆力下降等神经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并需继续康复治疗,出院后需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高空礼花弹经验验不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导致王双月在燃放过程中受伤,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付某虽系销售者,因无证据证明其在销售过程中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烟花制造公司虽辩称其礼花弹系合格产品,且认为质量鉴定结论不真实,事故发生系燃放方法不当所致,但缺乏事实及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双月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0.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