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暴力姐”讨“青春损失费”不得打跑男友占其屋

  2007年9月份,某武术学校毕业的年轻女孩田某在某企业打工,之后与同单位工作的男孩柳某认识后恋爱,不久就搬至柳某的父母家和柳某同居。2009年7月,因二人感情不和,柳某提出分手,田某同意,但条件是要向其支付二万元“青春损失费”,田某的要求当即遭到了拒绝。之后,田某多次找柳某索要,而柳某每次拒绝,换来的都是田某的一顿拳脚。因惧怕田某,柳某索性躲到广州打工。找不到柳某的田某,一怒之下竟将柳某父母赶出门外,强行霸占了老两口的房子,并扬言不给“青春损失费”就不搬出去,年近七十的老两口被迫露宿街头一年多。2010年12月份,忍无可忍的柳父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搬出他们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权。本案中的柳父系房屋所有权人,其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田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有权要求田某搬出所占用的房屋;田某以未得到“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搬出,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