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办事处的设立条件

  (一)是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二)是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计缴总机构。

  (三)是办事处作为独立的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事宜。

  目前,内资的代表处、办事处统称为分公司,分公司分两种:一种是独立核算非公司(可以购买发票及开票);另外一种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能购买发票及开票)。分公司注册无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依据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较为简单。

  (一)申请报告;

  (二)母公司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局的同意函;

  (三)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负责人简历、照片、身份证、暂住证等;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七)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