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啤酒瓶炸伤一只眼,法院认定属缺陷产品获赔近13万

  丁文超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广场开了一家餐馆,销售月山公司生产的月山牌啤酒。2007年6月24日,丁文超在给顾客拿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虽经中站区人民医院和焦作市五官医院等多家医院共计38天的治疗,丁文超的左眼还是没有保住,最终失明。经鉴定,丁文超伤残程度为七级。由于与月山公司无法达成赔偿意见,丁文超遂将月山公司及经销商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月山公司提交的啤酒瓶国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领料单虽能证明啤酒瓶外观符合标准并经过内部检验,但不能证明啤酒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爆炸的啤酒瓶系被告月山公司2007年6月22日生产的经典纯麦啤酒用瓶,制造日期为2005年第一季度,使用期限已超过两年,故对月山公司提交的领料单等证据也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月山啤酒瓶炸伤左眼事实存在,根据国家对啤酒瓶的质量标准规定,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被告月山公司使用的啤酒瓶已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故致原告受伤的啤酒瓶属于缺陷产品,生产厂家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月山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259.06元、残疾赔偿金78482.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55.5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12999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