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误将存款存入他人卡中,储户起诉银行还款被驳

  李明诉称:2008年7月,其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存入5000元完成后,李明发现该卡不是自己所有,并且该卡处于挂失状态,李明遂要求银行返还其存入的5000元。但银行表示不能返还。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明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该笔存款5000元。

  庭审中,被告银行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无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侵权人存在过错,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存款业务中,依据《银行制订的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卡存款可以无卡存款和代办存款。在通常情况下,存款人持卡存款,如无其他说明,存款人只要提供银行卡和现金,即可以将现金存入所提交的卡中,银行也认为提交人的意思是将现金存入所提交的银行卡中。本案原告将银行卡和现金交与银行,并无其他说明,银行有理由认定原告的意思是将现金存入所提交的银行卡中,按照银行的计算机操作流程,首先刷卡显示的是客户卡号,并无其他信息。其次选择交易类别,是否是现金或其他,最后一步交易成功时显示卡的状态,包括是否挂失,而此时现金已存入。在此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