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矿难中幸运捡条命,受伤矿工诉承包人获赔9000余元

  2007年9月谢某受雇到环江某矿业公司管辖下的某窿道做采矿工。2008年1月5日凌晨,谢某与其它几名矿工一起在该窿道内做工时,该窿道突然冒顶塌方,几名矿工被埋井下,其中两名矿工当场死亡,谢某被砸伤后,凭着强烈的求生欲望,等到了救援人员的救助,幸运的在矿难中保全了生命。但同时也造成了脑震荡及左额颞顶部头皮挫裂伤的后果。经治疗后面部、前额均留有疤痕,后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在谢某受伤后,井口承包人肖某只支付了谢某的医药费及部份生活费、交通费共一万余元,而就残疾补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为此,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井口承包人肖某和矿业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7127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做工中受伤,肖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经辩法析理,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