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三日被人赶出,法院判决支持赔偿

  赵某租用了李某所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的门面房,租期至2011年12月止。2010年6月,赵某将其中一间房屋转租给陈某,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书。陈某租用该房屋后经营食品店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陈某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经营使用,租期自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止。由刘某一次性付给陈某五万余元。该协议签订后,陈某将该房屋于2010年9月交付给刘某使用。2010年9月底,赵某等人与出租人李某解除租赁合同,并且将所有的房屋包括刘某承租的意见出租给游某使用。2010年10月3日,游某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刘某搬出承租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陈某应将房屋让刘某经营到2010年12月底,但刘某仅使用三日就被迫搬出,现因该讼涉房屋已由他人承租使用,原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依法支持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转让费和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