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儿童“小鸡”受伤,家长超市各担其责

  2009年8月24日上午,原告李某(2007年7月生)随其母亲到被告某超市二楼购物,在李某的母亲选购物品时,李某走到超市里正向下运行的电梯上玩耍,因站立不稳跌趴在电梯上,阴茎被电梯与一楼楼面接合部夹伤。其母随即带李某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为:阴茎包皮撕脱伤。医院先后两次为其作了包皮成型手术治疗。后因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10年6月诉到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原告作出了“阴茎包皮撕脱伤”遗有阴茎畸形改变已构成八级残疾的鉴定结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某超市赔偿各项费用11万元。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并应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造成原告损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的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所致,故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性组织,对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开放使用的电梯,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加强对电梯使用的日常巡视等监督管理措施,被告虽在电梯显要位置张贴了警示标志,但该行为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不足以防范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故被告对原告损伤的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该院对原告的损失按规定计算后,判令被告某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