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1、为人类提供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场所。

  2、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对于人类活动的后果,提供评价的准则。

  3、是各种生态研究的天然实验室,便于进行连续、系统的长期观测以及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的研究等。

  4、是宣传教育的活的自然博物馆。

  5、保护区中的部分地域可以开展旅游活动。

  6、能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7、保护生物多样性。

  根据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3大类别,9个类型。第一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类,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荒漠生态系统类型、内陆湿地和水域系统类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第二类是野生生物类,包括野生动物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第三类是自然遗迹类,包括地质遗迹类型和古生物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