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百天速成电焊工海外遭辞,归国追讨中介费败诉

  2007年10月底,经山东诸城市技工学校董某介绍,王瑞认识办理出国劳务输出的华侨公司员工刘女士。刘女士通过华侨公司向诸城市技工学校出具赴日本劳务项目证明材料,用于办理王瑞等人护照。之后,王瑞又通过董某及刘女士的帮助,办理了赴新加坡的劳务输出证明,并在诸城技工学校进行电焊工培训。2008年3月12日、13日,王瑞等将11.4万元经银行汇入刘女士账户。3月13日,王瑞赴新加坡,在新加坡某公司的用工协议上签了名。因王瑞缺乏熟练的电焊工技术,不能胜任新加坡用工单位指定的焊接工作,于数日后被劝回国。王瑞回国后就与华侨公司和刘女士交涉要求退回中介费未果,遂于今年8月13日起诉。

  王瑞诉称,他在山东诸城市技工学校参加培训了三个月电焊工,在华侨公司确认电焊工技术符合出国条件并办理了相关电焊工证书等证件后,才将人民币3.8万元劳务中介费,与另外两人中介费转入刘女士账户。2008年3月14日,王瑞抵达新加坡后,才发现用工地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该公司称王瑞不能胜任电焊工工作。王瑞认为刘女士收取中介费是职务行为,要求判令华侨公司退还中介费3.8万元;索赔从山东诸城来沪的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计5000元。

  法庭上,华侨公司辩称刘女士是上海华侨国际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的瑞典部经理,而非本公司员工。两家公司系分别独立的法人主体,华侨公司未收取过王瑞的劳务中介费。

  刘女士却以证人的身份出庭陈述,她与山东诸城技校的董某系亲属关系,故帮忙提供给该校新加坡的劳务信息,中介费经她,又转交给了海门市中京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王瑞与华侨公司既无书面合同,又无口头约定,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双方举证,王瑞把中介费从银行汇入刘女士账户。而王瑞出示的收款收据均无华侨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王瑞的该笔钱款交华侨公司收取。华侨公司通过山东诸城市技工学校出具办理护照的材料,载明项目名称为赴日本劳务,王瑞未办理去日本而转办去新加坡务工,被新加坡用工单位退回的结果,与华侨公司无涉。特别是王瑞提供的新加坡招工简章传真件,日期是2008年5月3日,也先于2008年3月13日他实际赴新加坡务工的时间。鉴于刘女士不是华侨公司的员工,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