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雇员毁约要担责,预付工资须返还

  2010年春季,被告单某、田某等承诺随原告李某去新疆打工,临行前原告分别给二被告预付劳务工资,并与二被告口头约定在打工所挣的工资中扣除,且各自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并未随原告到新疆干活,原告多次追要预付劳务工资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劳务工资。

  在法庭上,因预付劳务工资的具体数额分歧较大,双方情绪激烈,对抗严重,矛盾一触即发。

  针对此种情况,法官认识到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而是要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和谐理念努力修复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承办法官苦口婆心为原、被告双方辨法析理,在理清缘由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讲思路、提建议,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分别向原告返还预付的劳务工资3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