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捷达车应归谁?,“所有人”口说无凭败诉

  小李与老贺的女儿原系夫妻关系。几年前,小李服刑期满了,在没有户口、身份证及固定财产的情况下,借用老贺的身份证、并用老贺的房屋担保进行分期付款的方式于2004年8月3日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捷达车,并将该车登记在老贺的名下。2005年5月份,小李夫妻商量一致后将该车卖给了别人,老贺也协助着办理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小李在购买车辆时与老贺存在姻亲关系,从小李借用老贺的身份证、用老贺的房屋担保贷款、将车登记在老贺的名下,后将该车处理时,老贺也没有提出异议并协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事实可以看出,该捷达车购买时的实际车主应为小李;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老贺主张捷达车系其购买,且已支付92050元的购车款,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作出了驳回老贺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