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30人参团旅游突发车祸,旅行社为三日游赔付285万

  法庭上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诉称:南昌市某旅行社作为组团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非游客本身责任所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促,南昌市某旅行社却拒绝承担原告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为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安抚死者家属,公司只有先行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并将死者安葬,共花费75万元,南昌市某旅行社应当支付原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另外,还有部分伤者在住院,会发生医疗费用,已出院的伤者和死者家属还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南昌市某旅行社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已发生损失共计300万元。

  南昌市某旅行社则辩称,他们与南昌市某旅游公司确认了租车协议,租用旅游公司的旅游车。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旅游车驾驶员,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合同上的违约是由于驾驶员也即第三人南昌市某旅游公司引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导致该违约的第三人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法有效,南昌市某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南昌市某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南昌市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南昌市某旅行社关于原告应直接向第三人索赔的意见,违背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南昌市某旅行社赔偿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各项损失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