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打手机倒车撞伤行人,保险公司拒理赔遭诉

  2007年11月25日,司机邱某在遂川财产保险支公司为自己的轻型货车,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从即日起至2008年11月24日24时止。

  2008年2月19日,邱某驾车在105国道于田镇路段倒车时,刚好接到打来的电话,边打手机边倒车,车尾将步行回家的老汉康某撞伤。经鉴定,康某的胸部损伤、脾损伤脾切除分别为九级、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邱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康某痊愈后,要求司机邱某、保险公司赔偿。邱某以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车辆购买了保险,应找保险公司为由拒绝再赔偿。保险公司以康某无权要求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金的请求主体是投保人邱某为由拒绝赔偿。

  今年8月28日,原告康某将被告保险公司、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康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投保人或受害人进行赔偿。被告邱某在倒车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