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条例修改阻力在地方政府,公众皆可建言

  论证会六大议题

  一、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二、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三、补偿标准的问题

  四、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五、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六、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2009年9月11日,静安区北京西路常德路拆迁现场,一名工人在一条胡同里打盹。刘行喆早报资料

  昨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修改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据了解,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的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

  日前曾提请审查《拆迁条例》建议书的北京大学五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均在受邀之列,昨天的专家座谈会,除陈端洪教授因事未出席外,其他4位教授均出席。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薛刚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王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梁慧星也参加了座谈会。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建议书的牵头人沈岿透露,《拆迁条例》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沈岿说,国务院法制办希望他们在半个月内,再出一个书面的建议,可能包含具体条款的设计,再送国务院法制办。

  而王锡锌昨天在人民网访谈时表示,条例的修改目前面临较大阻力,主要来自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他们希望能用传统的管理、控制模式来进行城市管理,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

  包含征收和补偿

  不再叫《拆迁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召开专家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拆迁条例的一个工作环节,早已在安排之中。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非常重视,将抓紧修改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说,《拆迁条例》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肯定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沈岿对早报记者说,但什么时候公开很难说。

  他说:“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希望我们能在半个月内出一个书面的东西,最好能有具体的条款的设计,然后交给他们,他们再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修改后再交给国务院常委会进行二读,2007年11月14日曾一读过。”

  沈岿还对早报记者表示,他们看到法制办制定的条例草案的名称已经改过,并不是《拆迁条例》。据《新京报》记者透露,该草案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我们今天也讨论过条例的名称问题,可以肯定的是,征收、补偿这些都会考虑进去,但拆迁是否也要加进去,还存在争议,有的专家认为‘拆迁’这两个字要在条例名称里永久删除。”他说。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定

  评估机构一定要中立

  沈岿对早报记者介绍,北大五教授的建议书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如先补偿再征收、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国家、先征收再拆迁等在草案中都有所体现,而且专家也对此达成共识。

  沈岿表示,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补偿标准的问题昨天专家也讨论了,而且达成“仍然按照市场价”的共识,不过,对于评估机构非常重要,怎么定,需要一个保证中立的机构,而不是政府说了算。

  他说,“事实上,现有的《拆迁条例》中补偿标准就是按市场价来定的,但有一个条件,就是由省一级政府来制定办法。如此一来,红头文件一下,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再用其他的依据进行判断。”

  “评估机构很重要,怎么定市场价。政府说了算,被征收人肯定不满意。需要一个保持中立的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估。当然这些还在研讨之中。”沈岿说,补偿标准各地不一样,不宜一刀切,全国统一标准。

  对于征收和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沈岿介绍,草案在这方面已有迹象,原则上先补偿,再征收,再拆迁。

  公共利益界定

  立法列举可能性大

  根据宪法和法律,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亦即必须满足三个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

  不过,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昨天专家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了讨论。

  沈岿介绍,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立法列举,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也更现实。

  “立法列举也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尤其是在处于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怎么办?我个人认为,可以留下一点弹性的空间。为了制止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胡乱征收,只允许立法列举的情况,那么,如果确实是为招商引资而征收,尤其是对于西部不发达地区,是否会导致地方政府缩手缩脚、经济发展落后呢?”沈岿说,从学者角度,他希望在这个中间地带,能通过地方民间讨论的方式来解决,把公共利益明晰化,让民众对公共利益更了解,同时也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对于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沈岿认为,这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这涉及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

  ◎修改背景

  城市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2007年3月公布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这一“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未得到即时确定,而2001年颁布的《拆迁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本应废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了沟通,建议在有关法律正式出台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新的法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由此出台。新草案曾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曾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200次常务会议审议了这一草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建议书的牵头人沈岿认为,对于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这涉及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