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亲属放弃治疗患者死亡,医院拒绝赔偿引发官司

  63岁的张国华在梧州市一家医院做颈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引发脑出血等并发症,经抢救但效果不佳。医院建议转ICU抢救。但亲属要求放弃治疗。出院当晚,张国华病故。医院应否对其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放弃治疗患者死亡

  2013年10月22日,梧州市的张国华到本市一家医院门诊就医。一年多来他反复出现活动后气促、胸闷等症状,门诊以“冠心病、高血压”收入住院。两天后,张国华被医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等病症。同年10月31日,医院对张国华进行左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张国华出现头晕、头痛不适伴呕吐、神志不清等症状。医院检查发现,张国华左侧颞叶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积水等。紧接着,张国华呼吸、心跳减慢,陷入昏迷状态。经医院抢救,效果不佳。医院向张国华亲属解释病情,告知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转ICU病房抢救。张国华亲属表示理解,要求放弃治疗,遂签字出院。当晚,张国华死亡。

  共同委托医疗鉴定确认双方均有过错

  张国华的亲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张国华死亡,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此后,梧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张国华亲属及医院共同确定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张国华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张国华是颈动脉支架植入术后脑灌注综合征引起脑出血死亡。张国华的死因与其自身的病变严重程度和亲属放弃救治存在75%的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在术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且未能及时控制好血压,在预防脑灌注综合征形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对于张国华的死亡存在25%的次要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出来了,但医院仍拒绝赔偿。经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张国华的妻子及4个孩子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3万元。

  医院辩称不该担责法院不采纳判赔偿

  2014年8月13日,万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张国华亲属认为,张国华的身体状况根本不适宜做这个手术,因为他有高血压病史且系高血压病2级,为极高危组。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没有考虑到这些客观情况,仍给张国华做风险极大的左颈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医院也不重视张国华的动态血压监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血压,导致张国华丧命。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损失。

  医院对张国华的不幸表示慰问,对其亲属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理解,但不同意其亲属的诉讼请求。医院辩称,手术后,亲属不积极配合进一步治疗,且签字自动出院,由此导致张国华死亡事件的发生。院方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万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亲属和医院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共同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鉴定人员回避情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虽然医院认为其没有过错,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此确认医院在医治张国华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万秀区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张国华做左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手术中的过错导致张国华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采纳张国华亲属的意见,确认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针对张国华亲属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问题,万秀区法院认为,因张国华死亡原因是其病变死亡及亲属放弃治疗所致,参照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综合损害程度、过错责任等因素进行考虑,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为3万元。

  万秀区法院核定张国华亲属的各项损失合计45.6万元,医院应赔付25%,即11.4万元。

  据此,万秀区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国华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4万元。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均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