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岗后才得知患职业病,法院执行爆破工获赔

  一爆破工离开工作岗位时未进行健康检查,之后方感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治疗,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执结该起工伤赔偿案,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667.39元。

  经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诉人冉某于2005年5月到被诉人单位工作,从事井下钻工、爆破工等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被诉人除了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为申诉人缴纳了一年的工伤保险外,没有依法为申诉人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因申诉人身体患病,先后于2011年4月12月至2011年5月23日、2012年2月24日至2012年3月23日两次到广西工人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诉人除支付申诉人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外,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012年3月21日,申诉人冉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矽肺壹期”。经申诉人申请,2011年5月6日,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诉人所患的职业病为工伤,2012年4月11日,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程度为柒级伤残,以上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另查明:神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期间,被俗人单位没有依法组织申诉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一、被诉人南丹县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冉某柒级伤残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70249.79元;二、由被诉人南丹县某公司与申诉人冉某补缴自2005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49590.2元(其中被诉人补缴35417.6元,申诉人补缴14172.6元)。

  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诉人南丹县某公司拒绝履行义务,申诉人冉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同时做两手准备,一方面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与执行人无意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的全部金额已划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