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用车辆逾期半年才归还,承租人依约付租金

  蒙某向租车行租了一辆面包车,约定租期3个月。可9个月过去了,蒙某没有按时还车,租金也分文未付。日前,经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蒙某被判支付租金2.2万余元。

  陈某在灵山县城经营一家租车行。2011年10月7日,陈某与蒙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蒙某以每天120元的价格租赁陈某车行的一辆面包车,租期3个月。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将车辆交由蒙某使用。

  租赁期限届满后,蒙某没有还车,陈某也未追问。时过半年后,蒙某还是没有还车,陈某觉得情况不妙,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当日将面包车追回并交回陈某,蒙某迫于法律威慑支付了1万元租金。

  陈某认为,蒙某超出租赁期仍继续使用车辆,1万元租金远远不够。于是,陈某向灵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蒙某支付9个月的租金共计3.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仍需支付2.2万余元。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约定租赁期限3个月,但租赁期届满后,蒙某继续使用车辆,陈某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陈某诉请蒙某尚应支付租车租金2.2万余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该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蒙某向陈某租车使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期界至时将车还给陈某。但蒙某并未按时还车,仍然继续使用,陈某也未提出异议。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蒙某应按原约定计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