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少女中毒身亡,农药经销商赔偿2万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下午,原告胡某、刘某的十三岁女儿刘某某来到被告蔡某经营的农药店,声称要毒鱼、虾需要购买农药一瓶,于是被告蔡某将甲氰菊酯农药一瓶售销给了刘某某。当日傍晚6时许,原告发现女儿因农药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刘某某死于甲氰菊酯农药中毒。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刘某某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8442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蔡某将农药售销给未成年的刘某某,以致刘某某因农药中毒身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蔡某售销农药的行为与刘某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经法院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