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子证据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就是要解决应当把电子证据作为什么证据使用的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归纳起来主要有六大观点: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独立证据说等。综观上述各种说法,各种主张均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又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加拿大学者加顿曾经说过:“在司法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最大挑战在于,不能轻易地将其划归传统的证据类型。”这也就是说,只要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的定位,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电子证据问题。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关键前提就是要弄清楚我国诉讼法对诉讼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是否合理。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讨论电子证据的属性问题,才可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认识,也才能正确解决电子证据所带来的问题。其次,笔者认为不论电子证据如何定性,只要能够正确合理高效地解决问题,那么这种定性就是合理的,根本就不用一味地去强调是要作为传统证据之一种或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从成本、效率、真实、公正等各因素综合来看,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是比其他几种学说更为合理的。分述如下:

  对混合证据说的理解。在不对现有证据的“七分法”进行修正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基本上可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及电子勘验检查笔录七种。对此,可以这么理解:电子证据只不过是用电子形式的新瓶去装了原来的旧酒,其对我国原有证据种类的影响是使我国原有的各种证据又有了一种新的存在形式或者说表现形式,是原各类证据的电子版本。要使这种划分具有更合理的可操作性,就必须对传统证据分类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重新认识和修正;相应地也必须修改具体的评判标准和方式方法。这种划分法巧妙地解决了我国电子证据的现行定位问题,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现状。

  对独立证据说的理解。如果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独立证据的话,就需要修正现有证据的七分法,并且完善一系列相关电子证据的立法。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将电子证据问题留给电子商务法去解决。在涉及电子证据的运用时,直接适用电子商务特别法,等到时机成熟后再考虑颁布一部电子证据的专门法典。这可能是我国今后立法的努力方向,但绝非现行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经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角度上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的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指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就难以作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开始。就目前我国立法情况来说,虽然电子证据在日常审理案件中经常采纳,但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电子证据的概念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计算机只不过是证据产生工具或是载体。所以且勿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