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护人公证书在哪里办,相关内容有哪些

  监护人的相关内容有《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的分类有3种: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分类有遗嘱指定类,法律规定产生类和法院指定类三种。但是不论是那种分类的监护人,都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