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托运物品被寄丢,物流公司成被告

  王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2月25日,他委托陕西的朋友杨先生将其留在当地的物品寄回北京。2008年3月7日,杨先生到当地邮政局物流中心办理了托运手续,将物品交付托运,并将书籍、被褥、毛毯、床单、被罩、鞋和衣服等共计价值23000元的物品分为四箱包装。但是物品邮寄到北京后,王先生仅签收到其中的三箱,体积最大、价值最高的装有鞋子和衣物的一箱不翼而飞,共丢失衣服等物品18件,价值17278元。为此,王先生多次找到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物流公司的回复是仅愿意支付3000元的赔偿金,此金额与王先生的实际损失相差深远。因此,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7278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