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幼儿园疏于管理,担责九成赔40万

  3岁的儿子在幼儿园突然昏迷,被送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痛失儿子的父母将幼儿园的开办人告上法庭索赔56万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开办人承担9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40万余元。

  李某夫妇未办相关许可证便在南宁市江南区开办一家幼儿园。2012年7月,邱某夫妇将3岁的儿子送到这家幼儿园上学。同年12月25日下午3时许,邱某接到李某电话,说他儿子因昏迷正在医院抢救。邱某夫妇立即赶到医院。

  2个多小时后,邱某夫妇的儿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显示:死者右额部见一直径为3.5厘米的头皮血肿,局部头皮下瘀血……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建议进一步检验。因邱某夫妇拒绝交纳尸检费,医院将尸体冷冻保存。

  今年1月,邱某夫妇将幼儿园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儿童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却因疏于管理,导致邱某夫妇的儿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死亡,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李某夫妇未经批准成立幼儿园并共同经营,故李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邱某夫妇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责任,草率将儿子送进没有许可证的幼儿园学习,邱某夫妇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酌定李某夫妇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李某夫妇赔偿邱某夫妇各项损失40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据悉,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