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心存侥幸偷税,国法税法不容

  日前,新疆石河子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一群众举报称:石河子隆重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税务违法行为。

  经查,该企业1998年3月-10月采取“内、外两套帐”的办法,少申报销项税额18.50万元。另查明,该企业为其所属的分支机构玛纳斯分公司(系独立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接受外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该企业领导直接授意会计进行税务违法活动,不顾税法的严肃性,情节恶劣,已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国税发[1998]6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缴增值税5.54万元,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9.2万元,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