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转非后无固定收入,法院判决仍享有土地承包权

  原告张老太等9原告与被告宋某等3被告是泰山居委会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79年9原告共承包土地10.7亩,后原告家中部分人员办理农转非。1992年因被告宋某家庭人口增加,便与张老太协商借种了哥嫂家的承包地,借种土地农业税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双方所在的村民组6户中,其他4户未参加土地承包的调整,只将当时9原告承包的“南湾”地发包给了被告宋某父子。

  2004年底,原泰山村委会依据1995年的土地承包情况分别与农户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被告宋某父子得到怀远县人民政府根据农业承包合同颁发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近年来,9原告向被告宋某父子三人多次提出要求退还承包地,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族人调解均无结果,便将所在居委会及宋某父子告上了法庭。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张老太及三子女是农转非户口,户口不在村里,无权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坚持认为其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认为,9原告中部分人员虽系农转非人口,但他们不是农转非后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仍然应当取得承包土地。原泰山村委会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将“南湾”地块中的4.89亩发包给被告宋某父子,并于2004年与他们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使他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反了当时的二轮土地承包文件、政策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9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宋某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9原告承包的南湾土地的部分应属无效。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父子与被告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泰山居委会签订的4.89亩“南湾”地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张老太等9原告的土地承包权,承包合同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