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挣钱私营电信业务,合同违法判决解除相互返还

  11月4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北京某通讯公司返还张先生人民币7万元,并赔偿损失2.1万元,张先生返还剩余话机和话费。

  为挣钱给孩子看病,张先生匆匆与被告北京某通讯公司签订“一通多”会议电话业务代理合同,从北京某通讯公司购买话机、话费,由张先生向客户发展电话业务,张先生在自己所发展的用户长途通话时按每分钟0.1元提取分成。签订合同后,张先生随即花费购进了500部电话和按0、25折购买面值为37万元的话费。张先生随后花大力气在几个月的时间发展了400余用户,想着孩子的看病钱终于有了心里一块石头落了地,那知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先生诉称,客户用了几个月后,开始有客户开始反映,电话时打时断,不能正常通话。反映情况的客户越来越多,张先生也起了疑心,经过和电信经营部门咨询才了解到发现双方所签订的业务是国家所禁止的回拨业务。业务开展不下去了,之前的用户张先生也只得自掏腰包为客户补偿面值14余万元的话费。补偿后的张先生将北京某通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求宣告双方代理协议无效,并要求通讯公司返还购买自己话费话机共计7万元,赔偿损失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电信条例》规定,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张先生与通讯公司签订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已经是推广、开展、从事电信业务。而《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张先生与通讯公司均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虽代理协议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结果,但该协议违反了我国关于电信业务管理规定,故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为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先生应将现存话机、话费返还被告,通讯公司向张先生返还话机款及话费款。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通讯公司应对该业务性质、运行模式、运作基础较张先生更为明知,故其过错大于原告。法院将依双方过错程度在酌定的损失数额基础上分配损失负担。最终法院判决代理协议无效通讯公司返还张先生人民币7万元,赔偿损失2.1万元,张先生返还剩余话机和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