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具一份个税完税证明,收取200元好处费

  违规出具个税完税证明,使无购房资格人员取得购房资格。原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被告人孙思源涉嫌收受行贿人林继盛的贿赂款共计92750元。福田法院以被告人孙思源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孙思源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福田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思源系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在征收科综合申报窗口负责综合受理申报、代开发票工作。

  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林继盛(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深圳市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协税员的孙思源,以出具每份个税完税证明给予孙思源200元好处费为标准,让孙思源为其优先和加快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孙思源明知林继盛提供的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单位员工的情况下,仍在地税局税务征管系统上补录了多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使得多名人员取得了购房资格。期间,孙思源收受林继盛的贿赂款共计92750元。

  2013年4月24日,福田检察院将林继盛抓获,当日林继盛向侦查人员交代了其向孙思源行贿的犯罪事实。同日,侦查人员将孙思源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孙思源主动退还赃款92750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思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思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依法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扣押在案的赃款927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孙思源不服提起上诉。孙思源说,自己是在侦查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以证人身份作证时主动如实交代其收受行贿人好处的犯罪事实,属于办案机关仅掌握犯罪线索,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且“办案机关未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法官要求检察官在庭后对孙思源被带走的确切时间进行核实,并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文中人名皆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