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事申诉期限规定

  刑事申诉期限规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超过2年提出申诉,没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1)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2)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3)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4)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5)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对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如下:

  1、刑事申诉的立案。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