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种房”套取征地补偿款,两房屋征收人员受审

  10月17日,乌当区人民法院对乌当区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玉某某、刘某贪污受贿违法“种房”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了解,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玉某某案发前系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第四征收组工作人员,被告人刘某案发前系乌当区房屋征收局第四征收组组长。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二人负责北京东路延伸段乌当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2014年4月,乌当区征收局在征收东风镇麦壤村的房屋期间,被告人玉某某伙同他人商议,在征收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房屋,通过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之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在麦壤村红线范围内修建了一栋917.62平米的房屋,并通过确权。房屋征收后,共计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361万余元,玉某某个人分得95万元。之后,又用相似的方法先后在10起房屋征收中,进行贪污受贿,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参与共同犯罪。

  经查,在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告人玉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征收补偿款437万多元,个人分得赃款111.5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37万余元,个人分得赃款16.5万元;向他人行贿15万元。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征收补偿款75.1万余元,个人分得赃款16.5万元;伙同他人共同受贿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9万元;个人单独受贿37.5万元。

  当天,全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进行警示教育。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