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支持解决电子商务管辖权确定的若干理论

  (一)功能等同性原则

  功能等同性原则又称“功能等价法”,是由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首先引入法学领域的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将相同功能的行为或制度赋予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原则。[4]它是电子商务中很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在法律没有对电子商务中行为的效力明确作出认定之前,也只有依据此原则才能使很多行为具有合法的效力。它为虚拟世界中的法律关系和现实中的法律关系架起一个联系的桥梁。举例而言,在合同领域,很多国家并没有赋予电子合同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以法律上的地位,但是,它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其原因就在于电子合同与纸面合同同样具有确定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作用。正因为这样,功能等同性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重要性才日益凸现,在更多的方面扩张适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IP地址[5]的可知性

  在网络技术上,对电子商务的实现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以“应用系统——网络——EDI交换平台——网络——应用系统”的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其较为复杂和完善,主要用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二,通过服务器/浏览器(Server/Browser)工作模式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出现于以网站为主要平台,以用户浏览相关网页为途径完成的B2C(Business to Consumer)贸易中,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电子商务方式。第三,没有专用的系统,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即时通讯手段等方式进行的简易电子商务活动。这些电子商务方式虽然在形式上各有不同,具体的技术实现方法上也千差万别,但是,从网络技术上来说,它们都是存在于网络应用层[6]之上的数据交换方式的一种,都是以数据交换为途径完成的行为。在底层上,它们都是统一的,即都须要借助于主机—网络层的IP数据报来完成数据的实际传输,而后由具体的上层软件将数据表现为不同的商务行为、文件甚至“货物”。

  同时,IP数据报有着其特殊的结构,它是由报头区和数据区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数据区包含了高层须要传输的数据,而报头区则是为了正确传输高层数据而增加的控制信息。在报头区中,有两项信息是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源IP地址和目的IP地址,即发送方和接收方的IP地址。这些地址在传输过程中,无论经过什么路由,无论如何分片,都不会发生改变,而且易于从IP数据报中提取。这就像我们日常的信件,寄信人和收信人的地址总是必须的,而且这些地址不会以为通过不同的邮局和邮路寄送而发生改变。

  所以,无论何种电子商务形式,不可避免的数据交换及系统底层的统一性和IP数据报的结构决定了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IP地址都是可知的,这就为我们在法律关系中确定双方行为人奠定了基础。

  (三)IP地址的指向功能

  由于IP地址具有唯一性,在网络中不可能同时存在使用同一IP地址的两台计算机,所以我们可以很容易的通过它确定网络上的任何一台计算机。同时,和电话号码一样,IP地址也是由其主管机构一级级的向下划分的,即先将某一IP地址段划分到具体的小型网络,再由其将某一IP地址划分到此网络中具体的某一台计算机。而为了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这些小型网络都是有地域性的,一般以一个城市、一个学校、一个企业为单位,且均在网络主管部门处有相应的记录。同时,这些小型网络的管理者在向下分配具体主机的IP时,为进行有效管理和避免设备冲突,也是将计算机与特定IP地址相联系,不论此IP是固定的(如通过专线连接网络的用户的IP地址)还是连接网络时随机分配的(如拨号上网用户的IP地址)。这和电话号码中某个区号指向某个地区类似。举个例子,以202.198开头的IP地址是指向位于中国吉林省长春市的吉林大学,而以202.198.16开头的IP地址又是指向吉林大学网络中心。这种对应关系的检索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目前也有很多的软件和网站提供此种检索。

  这就使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网络上,我们可以依据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确定其真实的地理位置。虽然某些小型网络的内部地址分配一般不会公开,使地址可能不够精确,但是,这些可以确定到某个城市甚至某栋建筑的IP地址,对于我们研究国内法的管辖权问题已经足够了。所以说,IP地址的这种指向功能为我们确定网络主体的真实地理位置,进而为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