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类型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执行公务的法定许可;其他。

  著作权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是法定许可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及二者的使用目的,用途不一样;使用方式也不一样。

  著作权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