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以及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1、国民待遇原则。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2、自动保护原则。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2、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3、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