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提起合伙企业大家熟知的都是“先分后税”,那么“分”的是什么?“税”又是什么税呢?什么是“分”呢?所谓分,分的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这里是生产经营所得,而不是利润总额。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除个别项目外,生产经营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法规确定。是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不是真金白银的分了之后才算是经营所得。三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包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而所谓“税”又是什么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