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老人立遗嘱将抚恤金赠与保姆是否有效?

  事件经过:

  王伯伯是一位离休干部,妻子早已去世,有一个女儿,现在美国工作。由于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王伯伯雇佣了一名保姆照料,后来,王伯伯不幸患上重病,住院期间,保姆对他细心护理,不离不弃,自己的女儿却一直在国外不回来探望。王伯伯知道自己的病情已无好转的希望,于是,写信给单位,声明去世后抚恤金全部赠与保姆,不得分给女儿。

  王伯伯去世后,他的女儿回国处理他的后事,得知遗嘱内容后,即到父亲的单位交涉,阻止单位发放抚恤金给保姆,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用人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用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因此,法院判决王伯伯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律知识拓展: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