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案例分析: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基本案情:

  90年,本市石塘镇大黄坭村72岁的黄某与其70岁的妻子陈某在其家门口拾得被遗弃的出生没几天的一女婴,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遂将其抚养至1992年1月。后因夫妻俩年事已高,无能力继续抚养,在其女婿江某的介绍下,将该女婴送给本市松门镇南塘一村的潘某及张某夫妻俩抚养至今。该女孩取名为潘某。潘某、林某夫妻亦一直未曾办理过收养手续。1995年、1997年原抚养人陈某、林某相继死亡。

  今年一月,由于潘某要参加高考,需办理身份证,其养父母才意识到要给她申报户口,不然会耽误孩子的前程。他们来到了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告知他们要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夫妻俩来到民政局,民政局人员告知他们这种情况不属于他们办理范围,建议他们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于是夫妻俩非常焦急地来到我处要求办理收养公证。

  提示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凭公证书顺利地申报了户口,取得了身份证,参加了今年的高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为此,本人想提醒当事人,有些该申办的手续要及时办理。否则,有些手续随时间的流逝而无法办理,给自己造成终身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