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此一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是一人公司,其股东至少为2人。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能超过200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1、股东具有广泛性、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4、股份公开、自由性、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5、公司的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