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行政诉讼代理人对律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机构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流传上身份代理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项诉讼活动,但只能一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到各项诉讼活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