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涉外行政诉讼的显要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摘要】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

  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

  [1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府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

  [15]其他规定或者可能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内法律文件,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规文件汇编(上)[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6]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

  [17]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8]参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项:司法审查,“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2)王传丽。WTO协议与司法审查[J]。中国法学,2003,(2):28-29。

  [19]孔祥俊。WTO法律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J]。政法论坛,2002,(1):16。该文指出,“履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对司法审查的承诺,无疑是履行承诺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0]龚红柳。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释关联精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