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权人与债权人可以不同吗

  质权人与债权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

  2.收取质物的孳息;

  3.质物转质权;

  4.预先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质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质物,而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还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实现债权;

  (2)转让债权;

  (3)放弃债权;

  (4)主张违约赔偿。

  此外,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律还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及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