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首先,原告是没有权利申请追加第三人的,只能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其次,对于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并未规定使用裁定,所以法院是不能做出该裁定的。法院可以做出决定,而决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

  行政诉讼可以撤诉。行政诉讼的撤诉分为自愿撤诉和视为撤诉。自愿撤诉是指: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行为。视为撤诉有三种情形: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

  一般情况下,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供相关的资料;如果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写起诉状的,可以进行口头起诉。法院会计入笔录并且出具一份书面凭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