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法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修改动幅度过半

  ■亮点

  让民众从信“访”到信“法”

  行政诉讼法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23年来,“民告官”早已不再鲜见。

  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相,修法迈出关键一步。

  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此次修改工作将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现行行政诉讼法包括附则在内共11章75条,昨天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侵权赔偿责任一章删除,包括附则在内共10章99条,其中新增23条、修改36条、删去4条,修改幅度较大。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扩大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强化受理程序约束、明确原被告资格、对“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明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将拘留负责人等,是此次修法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