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为宜

  案例回放:去年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全市校车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招标,招标公告中明确指出“竞标企业的标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一旦高于采购预算,将会被取消竞标资格”,但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并未公布采购预算。

  投标截止时,共有A、B、C、D、E五家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参与竞标。开标唱标时,B、C、D、E四家公司报价都在1130万左右,A公司报价超过2000万,采购中心遂以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为由取消了A公司的投标资格。

  A公司不服,认为采购预算未公布,自己的报价也是按照招标文件算出来的,以此取消其投标资格不合理。随即A公司向负责采购监管的市财政局投诉,随后又将市财政局、采购中心、交易局以行政不作为告上法庭。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发布,但没有明确采购信息应该包含哪些内容。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五项主要内容,但其中没有采购预算。

  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中明确提出了采购预算,但其针对的是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常适用于工程项目领域,对于其他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具有效力不在探讨的范围之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表示,采购中心不公布采购预算的做法在法律上无可指责。

  此外,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竞标企业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一旦高于采购预算,将会被取消竞标资格,采购中心以招标公告中已经申明的条款取消A公司竞标资格,也是合规的。但是,这种做法却存在瑕疵,采购预算以公布为宜。

  就政府采购评价标准之一的效率来看,不公布采购预算,后续可能引起的投诉、行政复议、诉讼,会严重影响采购效率。此外,可能出现的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废标,需要重新招标的情形,这样效率也堪忧。

  对投标人来说,不公布采购预算并不意味着不能获取较为准确的预算金额。

  获取的途径大致有三条,一是最最传统的做关系;二是通过保证金逆推;三是笨办法,老老实实地做市场调研。这三个方法既考验了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更考验了投标人的社交能力。这样,在投标伊始竞争就已经不公平了,还助长了不正之风。公布采购预算不但可以使投标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还能使竞争回归商业本身,商业竞争落败,投标人心服口服、无话可说。

  目前来看,公开采购预算是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项目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公布采购预算。沈德能表示,要根本改变采购预算公布不公布的问题,还须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