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案例细点评

  【案例回放】:川内一事业单位准备采购一批价值400万元的电脑设备,资金已列入了财政预算,但其政府采购计划尚未申报财政部门。该单位以时间紧为由,自行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了采购信息,指名邀请3家供应商进行询价,并抽调单位3名内部工作人员,评审出了成交供应商。

  【案例点评】

  首先,采购单位忽略了一个前置条件,即政府采购前须先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资金预算、采购内容数量、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而后采购人方可根据审批内容开展政府采购,否则属违法行为。

  其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四川政府采购网是四川政府采购发布信息的唯一指定合法网站。该采购人未在指定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有违政府采购公开原则。

  第三,我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电脑被纳入通用设备类,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无权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我省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本次采购数额超过限额,采购人也未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以询价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是不合法的。

  第五,按照“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在本案例中,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故至少应从同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而此次评审仅有3名业主代表,评审小组组成不合法,评审结果也不合法。

  在分析上述案例中不难发现,政府采购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过程,任何环节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行事,任何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时刻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形象为先,避免工作疏忽,或是政策理解不透彻造成不良影响,真正使政府采购成为公平、公正的社会平台,科学、择优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