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有什么?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