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及内部工作程序。

  3、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执法手段是否运用得当和执法设施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处理好违法案件,不但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方面的素养,而且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有其他有关专业方面的知识,以及较高的政治素质。所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行监督检查,是做好行政处罚工作非常重要的一方面。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真正得到了全面的落实。

  5、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公正,是否及时。

  6、检查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运用中是否协调,与其他部门在管理上的关系是否协调等等。

  机关拥有监察、调察权和建议权、处分权。

  前者是指根据检查计划,定其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后者是指监察机关对检查确认的事实和问题有权分别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某些不能有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作为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当然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是公安机关内容监督的又一重要方式,这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职责的特殊性决定的。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公安机关监督条例》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监察对象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谴、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