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利用微信企业公众号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微信企业公众号上发布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信息,内容为“11月3-9日凡在京华城任意品牌消费200元即可参加抽奖,特等奖Iphone6(以任意一部手机换领)”等。

  经调查,当事人的有奖销售活动及奖品设定情况属实,特等奖Iphone6的实际价格超过5000元,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规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积极改正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无论是实体商家还是互联网商家,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是较好的也是常见的促销手段,消费者也从中获利实惠,但是有奖销售活动还能触犯法律底线,即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消费提示本案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利用了微信企业公众号这一新兴的网络平台,足以引起工商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无论是开办实体店、网店还是微店,无论采用什么样的促销手段,一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都会受到约束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