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证人抗辩权是什么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二)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想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对债权人未转让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此规定。

  (一)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一)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

  (二)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